合同履行地不明时该如何起诉

中工网   2023-08-22 08:41:27

法院: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副题)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资料图片)

案情

2020年4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某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建材经营部”)与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建材经营部给建设公司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某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工地运送砂石料,其间,建设公司拖欠建材经营部货款共计10万元。建材经营部多次催讨,但建设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予支付。建材经营部认为,建设公司的行为已损害了建材经营部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建设公司支付建材经营部砂石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

审理

城北区法院认为,此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协议管辖的情况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之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条第2款之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此案中,根据建材经营部提交的诉讼材料,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其起诉请求建设公司支付砂石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款,接收货款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此案合同履行地为建材经营部所在地。此案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其诉状上提供的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均不在城北区法院辖区,故城北区法院对此案不享有管辖权,立案时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点评

合同纠纷案件除有约定管辖及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要求合同上有明确的约定或根据合同可以作出明确判断。但是,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地并不明确,甚至更多的当事人双方只是口头协议,此时,发生争议后,如合同当事人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可向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该“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而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身。就此案而言,当建材经营部向建设公司完成供货义务后要求建设公司支付货款,因支付货款本身即属于买卖合同买方的合同义务,故该争议标的便是给付货币,建材经营部可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如建设公司向建材经营部支付了货款,但建材经营部未完成供货义务,建设公司要求退还货款,这种情况下,因买卖合同卖方的义务是按要求进行供货,退还货款本身不属于买卖合同卖方义务,故该争议标的便是其他,建设公司只能向建材经营部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青海法治报